因疫情取消行程,游客要求延期,旅行社是否有权拒绝
来源:中国旅游新闻网
编辑:苗慧敏
时间:2020-03-25 23:4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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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A旅行社与一家银行合作,双方商定,参加该旅行社组织的出境旅游且刷该合作银行信用卡付款的游客,可享受总价10%的优惠,每张信用卡的优惠额度不超过5000元。
游客王女士一家三口,刷该银行信用卡参加A旅行社组织的芬兰12日游,团队出行日期为2月5日至16日,团费共计7.5万元,优惠5000元,实际支付7万元。1月24日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暂停旅游企业经营活动的紧急通知》(简称《紧急通知》)下发后,A旅行社于1月25日通知王女士取消该行程并退还团款。所退款项须按照法律规定扣除“已实际发生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包括签证费用和地接社接待的相关费用,共计1.58万元 ,且提供了实际损失凭证。
王女士认为,自己损失太大。解除合同不仅无法再享受银行的优惠政策,还要承担实际损失,故要求将行程延期。但该团地接社不同意延期。A旅行社认为自己无法保证此后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故单方解除合同。王女士遂投诉至12301旅游热线,要求A旅行社承担全部损失,包括因取消行程无法享受的5000元优惠,并且要按照7.5万元团款总额退费。
经当地旅游投诉部门调解,双方无法达成和解。投诉部门只能建议通过诉讼解决。
评析
旅行社取消1月24日之后的行程属于因不可抗力原因影响旅游行程无法继续履行,应依据《旅游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故因不可抗力原因解除合同,双方均有权做出这一决定。同时,按照法律规定承担各自的责任,任何一方都不得强迫另一方必须做出合同变更。
综上,本案中A旅行社因疫情原因解除合同无过错,按照规定扣除已实际支付给地接社或履行辅助人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退还剩余款项亦无过错。游客王女士不得强迫A旅行社必须按照自己的要求做延期出行处理,其要求A旅行社承担未享受的银行优惠政策没有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