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订单:
10月8日,文化和旅游部发布《在线旅游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即日起至11月10日公开征求意见。
《在线旅游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共5章42条,分为总则、运营、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等部分。一是明确了适用范围和相关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在线旅游经营服务,适用本规定,但仅提供交通服务、住宿服务、餐饮服务等经营活动,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线旅游经营者包括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自建网站或通过其他网络服务提供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的经营者。二是明确了平台相关责任。依法明确了需要取得许可的平台运营者范围,强化平台的资质审核等相关要求,明确了平台连带责任。三是回应了社会热点问题,对虚假预定、不合理低价游、价格歧视(大数据杀熟)、信用监管等问题都作出了具体规定。四是增加了旅游者自损规定,将几种情形下的游客自损列入自行承担责任范围,同时强调了不可抗力、第三人损害发生时,在线旅游经营者的救助义务,未及时救助造成损害的,应对损害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据了解,在线旅游企业和平台既是线下旅游行业的服务主体,又是在线电子商务平台的经营者,具有双重身份。目前,国内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对在线旅游市场规范作出明确规定,这给行业监管带来较大难度。从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收到的举报和投诉,以及媒体相关报道所反映出来的问题来看,上述企业和平台涉及的问题主要集中于“旅游安全保障和救助义务、消费者权益保障、虚假宣传”等行业发展的重要方面,亟需通过健全法律法规来加以规范。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已经颁布实施,出台相关规定对在线旅游经营服务进行规范管理,已具备上位法基础。